(2015)高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何纪成与宿学德、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纪成,宿学德,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何纪成。被告宿学德。被告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成与被告宿学德、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