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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维、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某砖厂老板张某乙之子张某丙在某砖厂门口因会车发生口角相互厮打,期间张某甲给被告人董某甲等人打电话,后董某甲等人赶到某砖厂强行将砖厂风机断电,并对张某乙、刘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其中刘某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刘某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为轻伤一级、右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2、2014年2月1日14时许,李某甲开车拉着李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在某村村西公路上行驶,董某乙开车强超李某甲车后将其截停,董某丙将车停在李某甲车后方将其堵住,董某乙等人下车后殴打李某甲,后董某丙纠集被告人董某甲等人赶到现场。董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后一同殴打李某甲、李某乙,将李某甲、李某乙打伤。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损伤均为轻微伤。3、2011年10月2日晚上,董某丁和刘某乙在某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董某丁在回家的途中与刘某乙的表哥黄双华在某村小学门口发生厮打,后董某丁纠集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到某村新民居刘某乙的厂子去找刘某乙报复。在寻找刘某乙的过程中,董某甲、董某丁等人持铁管将无关人员刘某丙打伤,致刘某丙腰部、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另查明,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以上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丙、朱某、邵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刘某丁、张某辛、周某、吴某、李某丙、王某、张某壬、董某乙、刘某戊、董某丙、董某乙、董某戊、张某癸、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杨某、李某庚、张某子、董某丁、张某丑、董某己、霍某、刘某乙、刘某己、董某庚的证言,物证镐把,书证刘某己的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武强县公安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可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董某甲、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三)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没收作案工具镐把三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东普审 判 员  严少芳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