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鞠云南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云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2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云南,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鞠云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鞠云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起,被告人鞠云南在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2011年起,鞠云南开始购买六合彩,后因花费较大、入不敷出,鞠云南于2014年初便不再还款,并躲避银行催收,至今拖欠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438,002.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8年9月,被告人鞠云南在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3922687********)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7月至11月、2014年3月至7月间多次对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7月5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0,361.40元。2、2009年3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8900********)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中信银行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多次向其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1,452.9元。3、2009年4月,被告人鞠云南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015212********)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广发银行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多次对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1,272.42元。4、2009年4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3000********)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间多次对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612.15元。2012年5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3500********)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多次对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1,184.56元。5、2009年5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189913********)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交通银行于2013年7月至9月、2014年3月至5月间多次向其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3,338.56元。6、2009年6月,被告人鞠云南在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169900********)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1月至7月间多次向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5,560.06元。7、2011年2月,被告人鞠云南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8650********)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杭州银行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多次对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4,190.33元。8、2011年2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9845112********)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间对其多次催收均未还款。截止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847.30元。9、2011年3月,被告人鞠云南在包商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231540********)并开始消费。2014年1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包商银行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间多次向其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3,109.49元。10、2011年3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35682808********)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上海银行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间多次向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6,834.31元。11、2011年11月,被告人鞠云南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1495891********)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中国银行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间多次对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7,415元。12、2012年2月,被告人鞠云南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805717********)并开始消费。2014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遂无还款记录。兴业银行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间多次向其催收均未归还。截止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鞠云南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8,824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鞠云南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鞠云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鞠云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鞠云南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透支信用卡后并未逃跑,且曾去过派出所自首,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另查明,2013年10月14日,鞠云南曾因本案向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玉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7月18日,鞠云南在东莞樟木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鞠云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上诉人鞠云南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并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对鞠云南提出相关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鞠云南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鞠云南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云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