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姜反修与谷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反修,谷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姜反修,男,195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谷长富,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反修诉被告谷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反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姜反修承担。审 判 长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胡 亮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