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山西省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3月24日被盂县公安局北下庄派出所取保候审。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继文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玲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5时09分,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南方牌二轮摩托车在阳泉市郊区任家峪村路段行驶并与路边停放的晋AxxN**猎豹车碰撞。后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无牌号南方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之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任家裕村一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酒。下午15时09分,朋友欲打乘出租车送被告人赵某去阳泉上班,其看到朋友停放在路边的无牌南方牌二轮摩托车,就骑上练车,行驶不远就在阳泉市郊区任家峪村路段与路边停放的晋AxxN**猎豹车碰撞。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无牌号南方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1日15时09分交警三大队接到报警,称一辆摩托车撞到路边停着的一辆猎豹车上,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现场有一辆晋AxxN**小型普通客车及地面上碰撞后的散落物,未发现摩托车及摩托车驾驶人。经调查于3月21日18时40分许找到摩托车驾驶人赵某,并发现赵某有饮酒嫌疑,遂于当日18时50分将其带至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于3月23日委托鉴定机构作酒精检测,3月23日赵某被交警三大队民警带回接受处理的过程。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截至2015年3月23日,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14032219880302755X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4、交警三大队对肇事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车架号:LAYPCJ800B200965发动机号13020021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相关信息。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14点其和赵某吃了饭,在马路边叫出租车准备送赵某回阳泉,当时准备给出租车付钱,当时自己的摩托车停在其身后,赵某骑着摩托车就走啦,然后其叫上出租车就去追赵某,没有1分钟,赵某就出事了。出事地点在任家裕小卖部前面点,公路左侧,赵某在公路中间躺着,摩托车倒在公路左侧,在越野车前面躺着。之后送赵某去了二院。当天中午喝的啤酒,赵某喝了多少不清楚。6、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9时左右,其驾驶晋AxxN**号车停放在任家裕至邓家峪的马路边,下午5点左右,出来发现车被撞,有人告知摩托车和人被一辆蛋蛋车拉走了。3月21日下午15时发现时,车左前保险杠部位损坏,没有看到摩托车及驾驶人。7、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坐在家门口的马路边,看见一辆红色摩托车从邓家峪方向往任家裕村口走,然后就撞上门口停放的越野车,后面跟摩托车司机的一个朋友就把摩托车司机带走,用一辆蓝色小型客车拉走,后面走了一分钟,越野车车主出来,其就报了警。8、被告人赵某的个人陈述及在案供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因任家裕村过庙,朋友任某某叫去他家吃饭,中午12点多,其和四个朋友一起吃饭,吃饭时一共喝了三两多白酒,还有9瓶啤酒,下午13时30分吃完饭,任某某准备打车送其回去,其看到摩托车在任某某小卖部那儿停着,就骑上摩托车在任家裕村练车,骑了不到10米,在郊区任家裕村路段,与一辆三菱越野车相撞,具体事记不清了。自己喝了三两白酒,两纸杯燕京啤酒,摩托车是任某某的。9、赵某与任某甲达成协议,赵某赔偿任某甲车辆修理费500元,双方互不纠缠,不需要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及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从赵某身上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意见为:从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11、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意见为无牌号南方牌二轮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结合案件情节酌情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杨继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