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希传、张焱云等与姚颖康、刘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传,张焱云,张学咏,张淑云,张最云,姚颖康,刘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杜成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91-1号原告张希传。原告张焱云。原告张学咏。原告张淑云。原告张最云。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浩,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姚颖康。被告刘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24楼。负责人胡可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9、7层。被告杜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传、张焱云、张学咏、张淑云、张最云诉被告姚颖康、刘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杜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吴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