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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与张丽梅、郭开治、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张丽梅,郭开治,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负责人李智,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丽梅。被执行人郭开治。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担保中心主任。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梅、郭开治、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丽梅、郭开治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武威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执行人张丽梅、郭开治、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丽梅、郭开治偿还借款本金32850元,尚欠本金47150元及利息4854.63元(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5月27日)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又查被执行人张丽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执行了本案本金欠额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迪审判员  段先年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婕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校对:铃印:附件:拟办单位:黄羊法庭和拟稿人:2015.5.28(2015)凉执字第8号主送:抄送:(共印份)标题或事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五中村。负责人李智,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丽梅,女,汉族,1986年1月2日生,住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谢河村四组35号。被执行人郭开治,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住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谢河村四组35号,系张丽梅丈夫。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文庙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担保中心主任。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梅、郭开治、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丽梅、郭开治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武威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执行人张丽梅、郭开治、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丽梅、郭开治偿还借款本金32850元,尚欠本金47150元及利息4854.63元(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5月27日)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又查被执行人张丽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执行了本案本金欠额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玉迪审判员段先年审判员马永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严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