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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佳灵与方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佳灵,方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325号原告:陆佳灵。被告:方晶明。原告陆佳灵与被告方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33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为: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佳灵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方晶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