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娉、宋兵役、陈麦羊、王希罕、闫爱国、陈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娉,宋兵役,陈麦羊,王希罕,闫爱国,陈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静,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娉,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宋兵役,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娉丈夫。被告:陈麦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王希罕,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麦羊妻子。被告:闫爱国,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陈媚,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闫爱国妻子。委托代理人:胡敏杰,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系陈麦羊、王希罕、闫爱国、陈媚的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娉、宋兵役、陈麦羊、王希罕、闫爱国、陈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双方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0元,保全费634元,由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周宗亮审 判 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魏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