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凤与付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凤,付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芦凤,女,59岁。被告:付贤,男,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诉被告付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