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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凤与付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凤,付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芦凤,女,59岁。被告:付贤,男,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诉被告付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芦凤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