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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小井控诉谢丑侮辱、诽谤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17号刘小井(又名刘小景):你因诉谢丑侮辱、诽谤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有新证据证明案件承办法官包庇谢丑,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要求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指控1999年谢丑两次在公开场合对你进行辱骂并厮打的事实存在,但你主张因被谢丑侮辱而致精神失常的理由与你提供的证据不相符,你提供的时隔5年之久的病历并不能证明精神失常与谢丑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认定谢丑的行为侵犯了你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但构不成侮辱、诽谤罪,并无不当。你所谓的新证据(检察院委托的指纹鉴定结论)与你自诉指控的事实缺乏关联性,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安心生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