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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立红与李献华、林雅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红,李献华,林雅从,吴志建,莆田市城厢区喜弟酒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095号原告周立红,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姚春兰、王茶英(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献华,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雅从,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松铸(特别代理),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建,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喜弟酒吧,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广化路92号嘉禾花园一层。负责人李献华。委托代理人蔡松铸,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红与被告李献华、林雅从、吴志建、莆田市城厢区喜弟酒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3元,减半收取3721.5元,由原告周立红负担。审 判 长  何冠荔人民陪审员  陈凯峰人民陪审员  俞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一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