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立红与李献华、林雅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红,李献华,林雅从,吴志建,莆田市城厢区喜弟酒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095号原告周立红,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姚春兰、王茶英(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献华,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雅从,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松铸(特别代理),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建,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喜弟酒吧,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广化路92号嘉禾花园一层。负责人李献华。委托代理人蔡松铸,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红与被告李献华、林雅从、吴志建、莆田市城厢区喜弟酒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3元,减半收取3721.5元,由原告周立红负担。审 判 长 何冠荔人民陪审员 陈凯峰人民陪审员 俞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一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