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严映林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970号罪犯严映林,男,生于1985年1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满时间:2016年01月0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90分。缴纳罚金215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映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6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