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朱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告肖某某,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与被告肖某某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朱某某以与被告肖某某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