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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郑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563号原告贺某某,男,200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贺某甲(原告贺某某之父),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郑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曾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