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周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施周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46号原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法定代表人荆玉堂。委托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俊华,系江苏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施周群。委托代理人施周祥。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周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