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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薛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