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薛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某,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