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薛小静与德清县洛舍镇华艺木皮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静,德清县洛舍镇华艺木皮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92号原告:薛小静(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307140422)。委托代理人:蒋骅,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清县洛舍镇华艺木皮厂,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3组。经营者:黄富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静与被告德清县洛舍镇华艺木皮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小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小静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原告薛小静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嵇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