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栋栋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084号罪犯栋栋,男,生于1985年11月09日,锡伯族,文盲,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2006年0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2007年10月09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绵高新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栋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04月1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11分。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栋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栋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