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李忠义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在执行李小平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4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小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98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忠义的拆迁补偿款5万元,申请人李小平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案件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李忠义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