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12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远,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孩子及老人不闻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尽到了照顾老人和孩子的义务,双方只是沟通不够,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王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被告对孩子和老人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沟通不够,其愿回家居住,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共建美好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