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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曹晓玲与袁榕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玲,袁榕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玲。被执行人袁榕嵘。曹晓玲与袁榕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袁榕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赔偿曹晓玲各项损失525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曹晓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