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潢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江与被告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金星村紫竹林村民组、第三人冯厚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江,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金星村蜘蛛林村民组,冯厚全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刘新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代江,男,河南省潢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金星村蜘蛛林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冯波,男,该村民组组长。第三人冯厚全,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武东志,男,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江与被告河南省潢川县弋阳办事处金星村紫竹林村民组、第三人冯厚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新江负担。审 判 长 吴 琪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