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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某诉咸阳红旗房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红旗房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红旗房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8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