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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毛某某,男。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梅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