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玉楠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404号罪犯玉楠,女,1983年8月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丹阳县包四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7)思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61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三次共裁定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玉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玉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玉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