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夏发勇与唐正均、唐正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发勇,唐正均,唐正华,唐正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889号原告夏发勇,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能友,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正均,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唐正华,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唐正国,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发勇与被告唐正均、唐正华、唐正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发勇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部违法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发勇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