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会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会龙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会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存款86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