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陆雪伦与何宾、何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雪伦,何宾,何雯,何新特,庞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陆雪伦。被执行人何宾。被执行人何雯。被执行人何新特。被执行人庞玉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6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陆雪伦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7号楼2单元302号房,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陆雪伦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7号楼2单元3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