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太起与杨学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太起,杨学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高太起,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学恩,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太起与被告杨学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太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太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太起撤回对被告高太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太起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