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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道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道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唐XX,女。被告冯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承担。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