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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天心与牛亚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新,牛亚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新,男。被执行人牛亚杏,女。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牛亚杏支付李天新150**元,并自2006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亚杏向申请执行人李天新支付了6000元,对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