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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州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徐州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67762590-X,住所地睢宁县八一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陆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跃,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勇,1968年6月份生,余项不详。原告徐州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勇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雨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