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秀琴、郭洪、姜建泽、郭福金、郭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莹,女,该社职员。被告施秀琴,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洪,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姜建泽,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福金,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福新,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秀琴、郭洪、姜建泽、郭福金、郭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施秀琴、郭洪已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陈海强人民陪审员吴炳南人民陪审员陈庆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郑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