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余鸿梁诉被告谢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鸿梁,谢阳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余鸿梁,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宗权,安岳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阳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鸿梁诉被告谢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鸿梁撤回对被告谢阳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余鸿梁负担。审判长 唐永卫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