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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魁旺与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魁旺,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45-1号原告:郭魁旺,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杨过,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阜蚌路88号,机构代码72851678-X。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彪,系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魁旺与被告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给予司法救助。审 判 长  刘素云审 判 员  王雪艳人民陪审员  陈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