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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第352号原告: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43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