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第352号原告: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43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