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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英会、刘云渊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会,刘云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薛英会,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刘云渊,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家伟,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薛英会、刘云渊诉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英会、刘云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英会、刘云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薛英会、刘云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