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洪勇诉被告朱文平、汤桂连、朱方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勇,朱文平,汤桂连,朱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钟洪勇,男。委托代理人刘理强、谢丽芹,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平,男。被告汤桂连,女,系被告朱文平之妻。被告朱方涛,男,系被告朱文平之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慧权,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洪勇诉被告朱文平、汤桂连、朱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洪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理强,被告汤桂连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慧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朱文平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从原告手借得现金400000元,且每次均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向原告计付利息。2014年4月5日,被告朱文平又从原告手借得现金40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同日,经被告朱文平与原告结算,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份被告朱文平向原告所借400000元的利息合计为200000元,加上800000元借款本金,至2014年4月5日止,被告朱文平共计欠原告1000000元整。故2014年4月5日,被告朱文平向原告出具了1300000元(其中,经结算,300000元为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按月利率4%再减20000元凑整所计付的利息)《借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朱方涛也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确认。2015年1月9日,被告朱方涛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一份,朱方涛承诺其自愿为该1300000元借款及利息(月息3%)承担连带连带偿还责任,并承诺在2015年1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100000元利息,现仍有1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280000元未予归还,被告朱方涛也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被告汤桂连与被告朱文平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文平向原告所负借款及利息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汤桂连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被告朱文平、汤桂连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计付利息;2、被告朱方涛对被告朱文平向原告所借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钟洪勇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钟洪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借条两份、银行回单六份、进账单一份、担保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朱文平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经双方结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被告朱文平合计欠原告130万元,双方并约定以月利率3%向原告计息,证明被告朱方涛自愿对该13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朱文平、汤桂连共同向其借款本金1000000元不是事实,被告朱文平实际借款金额是700000元,被告汤桂连并未一起向原告借款,也不清楚被告朱文平的借款用途,连家庭日常开支都靠被告汤桂连打工赚钱来维持;2、被告朱文平于2013年11月21日归还原告的100000元不是利息,而是本金;3、被告朱方涛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时,经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提出异议,而且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这么多,而且在借款之前已经归还了原告10万元,担保承诺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经本院审查,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朱文平分多次向原告钟洪勇借款400000元,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给付利息。原告钟洪勇于2013年7月20日交付了150000元现金给被告朱文平,被告朱文平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写明:借条今借到钟洪勇友人民币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此据经借人:朱文平2013.7.20注:此款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归还。被告朱文平并在签字上摁了手印。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27日通过银行转存3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000元到被告朱文平账户,累计250000元。前述借款共计400000元。2014年4月5日,被告朱文平又向原告钟洪勇借款400000元,原告钟洪勇于2014年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朱文平370000元,于2014年4月6日支付现金30000元。被告朱文平于2014年4月5日向原告钟洪勇出具借条一张,写明:经借到钟洪勇友人民币计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此据经借人:朱文平3621021966071900152014.4.5注:此款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担保人:朱方涛(360781199104300032)联系电话:1861178****。2015年1月9日被告朱方涛向原告钟洪勇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写明:本人朱方涛(身份证号:360781199104300032)自愿为朱文平(身份证号:362102196607190015)向钟洪勇(身份证号:362102197311230019)所借人民币共计壹佰叁十万(1300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为月息3%(合计39000元/月),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所欠本金计息。我自愿为借款人朱文平承担所借款项的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朱文平到期无偿还能力,我本人自愿为朱文平承担向钟洪勇所借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此所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于2015年1月16日前归还。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担保人:朱方涛2015年1月9日联系电话:1861178****。后原告钟洪勇要求被告朱文平归还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另被告朱文平于2014年4月5日向原告钟洪勇出具的1300000元借条中,800000元为借款的本金,200000元为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借款400000元计算的利息,300000元为借款1000000元(含结欠的2000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2014年11月30日,被告朱文平归还原告钟洪勇借款100000元。还查明,被告朱文平、汤桂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钟洪勇与被告朱文平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文平取得借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钟洪勇要求被告朱文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因其中的200000元系结欠利息,不能计入本金之中,被告朱文平应当归还原告钟洪勇借款800000元;经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借款时间及金额的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进行核算,被告朱文平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结欠原告钟洪勇利息为50000元;原告诉求自2014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朱文平提出借款本金为700000元,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应当折算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原则,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钟洪勇要求被告汤桂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汤桂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朱文平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汤桂连属该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朱方涛在自愿为该债务进行担保,与原告钟洪勇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被告辩称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被告朱方涛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方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文平、汤桂连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平、汤桂连应当归还原告钟洪勇借款8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至2014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文平、汤桂连应当向原告钟洪勇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4日结欠的利息50000元;三、被告朱文平向原告钟洪勇支付的100000元可以在上述款项中抵扣;上述款项限被告朱文平、汤桂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被告朱方涛应当对被告朱文平、汤桂连的上述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朱方涛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文平、汤桂连追偿。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被告朱文平、汤桂连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6320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军代理审判员 杨 珊人民陪审员 黄人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鄢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