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刁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刁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1号楼13层1309室。法定代表人何彬,CEO。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伟,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玥,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刁伟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哈嘿(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强兵审 判 员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贾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