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663号张文秀与邵明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博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7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明亮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文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邵明亮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6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文秀如发现被执行人邵明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萌助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