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芳与侯宏杰、田刚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芳,侯宏杰,田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刘正芳,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五一村二组,农民。被告侯宏杰,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米粮镇居委会一组,干部。被告田刚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双喜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正芳诉侯宏杰、田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芳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