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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卫忠与康亮飞、李怀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忠,康亮飞,李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忠,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亮飞,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怀清,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卫忠申请执行康亮飞、李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康亮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怀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逐步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进行了查控均无被执行人康亮飞、李怀清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李卫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重新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