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王振喜,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双星村。法定代表人顾宏发,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用地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日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姜堰区沈高镇双星村112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厂房,占用的土地不符合沈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246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罚款,其余处罚事项未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和现场调查,其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该单位的土地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村委会证明及申请人提交的暂缓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且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决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