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小鹏与博罗县隆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鹏,博罗县隆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鹏,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黄立胜、李莉蓉,均系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隆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姚月明,总经理。上诉人李小鹏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隆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4)揭惠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来县人民法院(2014)揭惠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