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段某某、范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某某,段某某,范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45号申请人:温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段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生,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范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现住址石家庄市正定县。申请人温某某与被申请人段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温某某提供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房权证裕字第xxxxxxx**)私有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温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房权证裕字第xxxxxxx**)私有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段某某、范某某银行存款30万元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振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