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林某某,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俞某某,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俞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黄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嘉坤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