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罪犯陈大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大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946号罪犯陈大稳,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1月1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裁定将罪犯陈大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至2028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曾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12月28日、2014年1月20日对罪犯陈大稳共计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大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大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大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韬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