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心仲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仲,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68号原告张心仲,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姚能江,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田路27号,机构代码为55200185-3。法定代表人胡文彬,该局局长。原告张心仲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张心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心仲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张心仲。审 判 长 姚代正审 判 员 吴高丽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成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