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阎政与天津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政,天津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阎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原告之邻居),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张辛公路南侧(振兴水泥厂东侧)。法定代表人陈立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美元,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阎政诉被告天津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政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阎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更多数据: